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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重庆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(2022年修订)》的通知
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24-03-21 | 点击:

《重庆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(2022年修订)》


第一章

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,是党的青年工作的重要力量。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 是党建带团建的重要内容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。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“推优”工作,聚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,着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《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《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“推优”工作应在党委组织部、学院党委和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团委”)的统一领导下进行。

第三条 28 周岁以下青年学生入党,原则上通过“推优”工作开展。


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

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 18 28 周岁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。

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树牢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

(二)团籍在重庆大学;

(三)有 1 年以上团龄;

(四)在上一学年团员星级评价结果中一般应获得“四星”及以上等次(一年级上学期除外);

(五)为一年级团员的,应在新生党章学习中表现积极。

第六条 推荐对象的具体条件是:

(一)在“德”上先进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踊跃参与“青年大学习”主题团课,参加团校并结业,能够明大德、守公德、严私德。

(二)在“智”上先进。积极增长知识见识,学习刻苦,上一学年无挂科,踊跃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比赛,能够敢闯会创、砥砺奋斗。

(三)在“体”上先进。积极增强身体素质,踊跃参与各类群众锻炼性活动或体育竞技类比赛,自觉磨砺意志品质,塑造健康人格。

(四)在“美”上先进。积极塑造美好心灵,踊跃参与各类校园文化艺术活动,不断提升人文素养,在审美中成长、在成长中审美。

(五)在“劳”上先进。积极践行知行合一,踊跃参与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、实习实训等,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,近一年内志愿服务时长一般不少于 20 小时(一年级上学期除外),能够崇尚劳动、尊重劳动。

第七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,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团员,可以优先推荐:

(一)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标兵(十佳)和“阳光团员”表彰。

(二)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标兵(十佳)表彰的先进集体主要成员。

(三)在见义勇为、创新创业、体育锻炼、文化艺术、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事迹。

(四)入选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“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”。

第八条 二级团组织可以结合所在学科建设要求、所在专业建设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,在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基础上,制定本单位推荐对象的条件,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。

第九条 “推优”人数应从严把控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。每次“推优”有效期为 2 年。

第十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、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;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、态度不坚决的;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;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;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、校纪校规、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;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,不得列为“推优”对象。


第三章 “推优”工作程序

第十一条 二级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,按照二级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确定年度“推优”工作计划。

第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根据“推优”条件组织酝酿,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,提出候选人。

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“推优”大会申请,经二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,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。

第十四条 “推优”大会的流程是:

(一)清点参加“推优”大会的团员人数,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。

(二)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候选人情况。

(三)候选人从思想政治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,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。

(四)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,进入考察环节。

(五)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,考察不唯票,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,提出组织意见。

(六)“推优”情况在团支部内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,将《重庆大学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》上报二级团组织审核。

第十六条 二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,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,并及时汇总“推优”情况及考察材料报校团委。

第十七条 校团委综合考虑二级团组织、团支部意见,审定并公布推荐团员名单。


第四章

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“推优”工作,定期研究部署,切实加强对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的指导。学校将“推优”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党组织的党建考核。

第十九条 各二级团组织应抓好本单位“推优”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,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“推优”工作实施办法,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通过后,报校团委备案。各二级团组织应做好本单位下辖团支部“推优”工作的监督考核。

第二十条 “推优”工作过程中,严禁拉帮结派、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,取消其“推优”资格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,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重庆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(2021 年修订)》(重大委办〔202120 号)同时废止。



附件:

 附件1.关于印发《重庆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(2022年修订)》的通知.pdf

 附件2.重庆大学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.docx

 附件3.重庆大学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.xls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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